关于婚姻被撤消的法律后果
关于婚姻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(2001年4月28日修正)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(2001年12月24日)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,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,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。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按共同共有处理。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1988年1月26日试行) 90.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,对共有财产的分割,有协议的,按协议处理;没有协议的,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,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,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、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。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,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。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新婚姻法解释: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 【解释】本条是关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,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。 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长沙侦探社规定,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,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长沙市婚外情调查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...【全文阅读】